北京门头沟原区长王洪钟一审被判14年

2025-10-08 14:54:24 2438

新京报快讯(记者李禹潼)中央巡视组在京第一轮巡视后落马的首位正局级官员,门头沟区原区长王洪钟,自2014年8月被市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开始,已在媒体报道中消失了近一年半。

12月31日,新京报(微信公号ID:bjnews_xjb)记者获悉,北京市二中院30日口头宣判,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,判处王洪钟有期徒刑14年。

2015年12月1日,王洪钟因被控犯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在二中院受审。

公诉机关指控,王洪钟于2001年至2013年期间,先后利用担任密云县县长、北门头沟区副区长、代区长、区长等职务便利,分别为李某某等8人任职的公司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,为此,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现金、房产、手表等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416万余元。

2010年至2012年在担任门头沟区区长期间,王洪钟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,致国有财产损失共计2086万余元。

公诉机关认为,王洪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;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应当以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“我认罪,我服判,我有错误,我可能违反一些流程。”庭审后,王洪钟辩护人转述其在最后陈述时的发言。辩护人透露,王洪钟被双规后,主动交代了自己曾收受他人贿款的犯罪事实。法庭上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,王洪钟表示认可第一起受贿的指控,但认为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。

辩护人表示,对法院判王洪钟犯受贿罪的认定没有异议,但对滥用职权罪存在一些异议。至于是否提起上诉,辩护人表示,还要征求王洪钟本人的意见。